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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建工程坍塌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

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140发表时间:2017-04-06 09:27:00【

江苏在建工程坍塌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

4月3日晚上7:20左右,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第三中学的建设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一座正在施工的会议中心发生了局部坍塌。目前,已经有两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悉,由于用于支撑的承重钢管发生扭曲变形,正在浇筑的混凝土瞬间倾泻而下,造成正在下面施工的工人被混凝土掩埋。

1个小时后,当地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救援。晚上10点左右,3名被困施工人员被成功救出,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人受重伤仍在抢救之中。4月4日中午,搜救人员又在事故现场发现两名被困人员。

据了解,正在建设中的射阳县第三中学是射阳县的重点工程,开发单位是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总承包。这座会议中心由射阳当地的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有关部门仍在调查之中。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施工现场的主要安全事故

建筑业属于事故多发的高危待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其它建筑施工易发生的事故还有火灾、中毒和窒息、火药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其他伤害等。

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4、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

12、作业前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