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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的安全性鉴定>50728-2011

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275发表时间:2017-08-02 17:43:00【

10.2.1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细观形态和几何特征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表10.2.1  合成纤维的形态识别和几何特征的控制要求

111.jpg

10.2.2  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1  合成纤维安全性鉴定标准

222.jpg

10.2.3  用于防止混凝土或砂浆早期塑性收缩开裂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一般应控制在0.1%~0.4%范围内;若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配确定。用于混凝土或砂浆增韧的合成纤维,其纤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5%范围内;在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应采用较低的纤维体积率。

10.2.4  采用合成纤维增韧的硬化混凝土或砂浆,其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等级应分别不低于C20和M10;

    2  按本规范附录N确定的弯曲韧性指标——剩余强度指数RSI应不小于40%;

    3  硬化混凝土或砂浆的抗冻性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要求;

    4  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确定。但当纤维掺率大于0.5%时,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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