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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GB50728-2011

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960发表时间:2017-03-20 10:16:00【

4.4  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

4.4.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接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

4.4.2  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a确定;

    2  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的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1、表4.4.2–2和表4.4.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

    3  胶的粘接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接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

4  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除锈、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

    5  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

表4.4.2–1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的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标准

钢为基材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表4.4.2–2  以钢为基材,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标准

钢基材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表4.4.2-3  以钢为基材,结构胶耐久性能鉴定要求

耐久性

4.4.3  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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