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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50728-2011

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758发表时间:2017-07-27 18:02:00【

7.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按聚合物材料的状态分为乳液类和干粉类。对重要结构加固,应选用乳液类。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应为改性环氧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苯丙类、氯偏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7.1.2  使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a确定。当用户要求按50a设计时,应具有耐应力长期作用鉴定合格的证书。

7.1.3  承重结构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混凝土结构: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  对砌体结构:若无特殊要求,可采用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4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7.1.5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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